各税种纳税地点规定汇总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81 时间:2023-07-06
我国的基本税种有18个类型,各税种纳税地点规定汇总,有很多财务小伙伴想了解与掌握这类的知识点,如果各位财务小伙伴对此内容感兴趣的话,那就随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对大家的财务工作有所帮助。
各税种纳税地点规定详解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法》
1、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值税
四、消费税
五、契税
六、土地增值税
七、耕地占用税
八、车辆购置税
九、房产税
十、车船税
十一、船舶吨税
十二、烟叶税
十三、资源税
十四、环境保护税
十五、印花税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城市建设维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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