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实操 > 初当会计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71 时间:2023-07-3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下文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内容,如果对这方面有问题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0-11-2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好了,本文整理的关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的内容小编就暂时分享到这里了,大家都对此了解了吗?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注册牛账网会员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进行疑问解答,也可以添加文章下方老师的微信学习更多关于税务的知识,同时还有免费的资料包和精彩的试听课程领取,先到先得哦!

世界千变万化,学习紧跟计划,会计学理论应该学,会计实操必然学,理论+实操两手一抓,会计两眼不在花,牛账网海量会计干货资料等你来取。

资料一:会计小白没人带从哪里学习?(全流程资料)

资料二:刚毕业大学生,竟然不需要老会计带,原来是偷偷学习了这个

资料三:有会计证,但没有实操经验该怎么办?

资料四:既然已决定半路出家做会计,就让自己看起来更专业一点吧!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点击免费领取它就属于你哦。

+1

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参考!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www.niuacc.com/zxcdkj/411271.html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