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12 时间:2023-07-16
在到了年底的时候,在企业里都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呢,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有什么不理解的话也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调增项和调减项,是因为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不一致。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就要把会计利润会转化成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才可以乘上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有:
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
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
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
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
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算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全额调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作纳税调减项目
1、企业发生税法上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3、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会计核算与税收上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在资产负债日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5、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分别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4——17行“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及《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有关行次。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7、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1行“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以前年度工资余额已作调增处理,企业本年度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的余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2行“2.工资薪金支出”
8、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纳税调增,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纳税调增,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27行“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附表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39行“19.加计扣除(填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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