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提工资的纳税调整是怎样的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023 时间:2023-07-03
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提工资的纳税调整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将由牛账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操作方法和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所得税汇算清缴预提工资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预提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国税公告【2015】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预提的工资薪金,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的5月31日)按照实际预提的金额支付给了员工,则预提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而如果企业预提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5月31日)没有支付给员工,那么预提的工资薪金是不可以税前扣除,并需要做纳税调整。
比如,某企业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期间,即12月份预提了当年12月份工资30万元和全年奖金20万元,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该企业在次年的1月15日支付了12月份的员工工资30万元,但综合奖金20万元在次年5月31日前没有支付。
那么,企业预提和发放的工资薪金3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由于已经预提的综合奖金20万元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支付,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其他预提项目相关的合规处理。
汇算清缴期间在预提相关费用时,企业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预提相关的费用,以此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金额。也就是说,预提的费用需要与实际的生产经营业务相关,且必要预提的费用。否则,即便是预提了相关费用,也不可以税前扣除,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汇算清缴期间该预提的费用还是需要预提的,比如,员工薪金、年终奖、贷款利息,以及年末前没有付款、或没有收到发票的原辅材料和费用等,这些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如果没有及时预提并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中去,那么会影响企业当期的经营结果,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总之,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应满足税法规定的标准,也要符合业务经营实际的需要,该预提的费用一定要预提,不该预提的费用提了也没用,还需要做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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