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27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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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无发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处理方法
在汇算清缴后,企业取得了有效凭证或者发现了允许扣除而未扣除的其他支出时,应及时进行申报和出具说明,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这也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所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汇算清缴的对象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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