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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099 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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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每个公司都是是国家的纳税人,那么对于“转让房屋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这块,有很多问题,下面小编就“

转让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参考条例第6条)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下列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四)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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