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我们是收到利息的一方,能举例说明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