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这个问题涉及到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我来帮你理一理。
首先,咱们得明确几个概念:
1. 净利润:这是利润表中的数字,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23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这些,都是累计数。
2. 未分配利润:这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历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它的贷方余额通常表示累积的未分配利润。
3.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这是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反映的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4. 本年利润:这是损益类科目,年末会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所以它的借方余额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未分配利润的计算中了。
现在,咱们来看你的等式:23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 = 未分配利润贷方 +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贷方 - 本年利润借方。
这个等式的问题主要在于:
1. 重复计算:你加了两次24年净利润,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应该是23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而不是加三次。
2. 勾稽关系错误: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已经包含了历年累积的净利润(包括23年和24年的),同时也扣除了已经进行的利润分配(比如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而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在年末已经结转到未分配利润中了,所以不应该再单独减去。
正确的勾稽关系应该是这样的:
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 = 历年累积净利润(包括23年和24年的) - 历年累积利润分配(包括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等)
所以,如果你想验证23年和24年的净利润是否准确反映在未分配利润中,你应该这样做:
1. 计算23年和24年的累计净利润:23年净利润 + 24年净利润。
2. 查看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假设是22年末的余额)和期末余额(假设是24年末的余额)。
3. 计算未分配利润的增加额: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4. 这个增加额应该等于23年和24年的累计净利润,减去这两年中进行的所有利润分配(包括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等)。
如果你发现两者不一致,那可能是哪里出错了:
可能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计算有误。
可能是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有误,比如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没有正确记录。
也可能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或期末余额有误。
你需要仔细核对这些数据,找出问题所在。希望我的解释能帮到你,如果还有疑问,随时再问。
学员,你这个问题涉及到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我来帮你理一理。
首先,咱们得明确几个概念:
1. 净利润:这是利润表中的数字,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23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这些,都是累计数。
2. 未分配利润:这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历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它的贷方余额通常表示累积的未分配利润。
3.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这是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反映的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4. 本年利润:这是损益类科目,年末会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所以它的借方余额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未分配利润的计算中了。
现在,咱们来看你的等式:23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 = 未分配利润贷方 +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贷方 - 本年利润借方。
这个等式的问题主要在于:
1. 重复计算:你加了两次24年净利润,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应该是23年净利润+24年净利润,而不是加三次。
2. 勾稽关系错误: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已经包含了历年累积的净利润(包括23年和24年的),同时也扣除了已经进行的利润分配(比如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而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在年末已经结转到未分配利润中了,所以不应该再单独减去。
正确的勾稽关系应该是这样的:
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 = 历年累积净利润(包括23年和24年的) - 历年累积利润分配(包括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等)
所以,如果你想验证23年和24年的净利润是否准确反映在未分配利润中,你应该这样做:
1. 计算23年和24年的累计净利润:23年净利润 + 24年净利润。
2. 查看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假设是22年末的余额)和期末余额(假设是24年末的余额)。
3. 计算未分配利润的增加额: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4. 这个增加额应该等于23年和24年的累计净利润,减去这两年中进行的所有利润分配(包括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的股利等)。
如果你发现两者不一致,那可能是哪里出错了:
可能是利润表中的净利润计算有误。
可能是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有误,比如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没有正确记录。
也可能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或期末余额有误。
你需要仔细核对这些数据,找出问题所在。希望我的解释能帮到你,如果还有疑问,随时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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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老师
回复
淼淼老师
2025年07月08日
学员啊,你这样处理暂估成本的冲销和缴税的账务,从基本的思路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有些细节咱们还得再琢磨琢磨。
你用红字冲销“工程施工 - 暂估”和“应付账款 - 暂估”,摘要写上调增纳税,这能体现出是因为税务调增才做的冲销,思路是对的。
至于调增部分的所得税,其实是需要计提的。你想想,税务上调增了这部分暂估成本,那就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相应的所得税费用也就产生了。虽然你已经做了缴纳所得税的分录,但在计提环节也得准确反映出来。
你应该在汇算清缴确定要调增的时候,就先计提这部分所得税费用。也就是在你做完冲销暂估成本的分录之后,要先借记“所得税费用”12903元,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12903元,然后再实际缴纳的时候,再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12903元,贷记“银行存款”12903元。
这样的处理更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能准确地反映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负债情况。你之前直接做了缴纳的分录,没体现计提的过程,从财务处理的规范性上来说,是有点小问题的。
所以啊,建议你把账务调整得更规范一些,这样不管是对内的财务管理,还是对外的税务检查、审计,都能经得起推敲。
木棉老师
回复
莎**师
06月27日
你这种处理方式确实有问题,属于会计处理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收入确认和税务风险。以下是具体分析和正确做法:
---
### 一、问题分析
1. 当月收到款项时:
- 你直接做了 `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但此时商品已发出,收入确认条件已满足(根据会计准则,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应确认收入),因此不能全部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 正确做法:应将已发出商品的部分确认为收入,未开票部分暂估入账或作为“合同负债”。
2. 下月开票时:
- 你直接冲减“预收账款”并确认收入,但此时“预收账款”科目可能已混杂了未发货的预收款和已发货未开票的收入,导致账务混乱。
---
### 二、正确处理步骤
#### 1. 当月销售商品(已发货但未开票)
- 确认收入(即使未开票,也要按估计金额确认收入):
```
借: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估计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收到款项(若当月已收到货款):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
```
- 附件:出库单、发货单、销售清单等。
#### 2. 次月开具发票
- 按发票金额调整收入(若发票金额与估计金额一致,无需调整;若不一致,需红冲原分录并重新确认):
```
借: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附件: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
### 三、你的处理错误点
1. 当月收到款项时:
- 错误:将已发货部分的款项全部计入“预收账款”,导致收入确认延迟。
- 正确:应区分是否已发货,已发货部分需确认收入,未发货部分才可计入“预收账款”。
2. 次月开票时:
- 错误:直接冲减“预收账款”并确认收入,未体现收入确认的时点和依据。
- 正确:应按发票金额重新确认收入,并与前期暂估收入衔接。
---
### 四、调整建议
1. 如果当月已确认收入:
- 无需通过“预收账款”科目,直接按正常流程处理。
2. 如果当月未确认收入:
- 需在次月红冲原分录,按发票金额重新确认收入:
```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 五、总结
- 核心原则:收入确认应以商品控制权转移为准,而非以开票或收款为准。
- 风险提示:你的方式可能导致收入延迟确认、税企差异(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需尽快调整。
莎莎老师
回复
淼淼老师
2025年07月08日
学员啊,你已经做了缴税的那部分,那现在重点就是处理暂估成本冲销的事儿了。
就像刚才说的,你得先冲回之前暂估的成本,借记“应付账款 - 暂估入账”98940元,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98940元。这么做呢,就是把当初暂估的那块成本从账上去掉,毕竟税务上不认可,得按税务要求来调整。
至于说税务方面要不要通过未分配利润,正常情况下,像这种单纯的暂估成本冲销和补税情况,不需要走未分配利润。咱们就是在成本和应付账款这些相关科目里进行调整就行。
但是啊,你得好好检查一下你之前汇算清缴时的申报资料和账务处理,看看有没有其他需要同步调整的地方。比如说,你之前有亏损和其他调增,这些亏损在后续的处理中,如果和这次暂估成本冲销有关联,要确保整体的账务逻辑是对的。
还有啊,处理完这些账务之后,要整理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后续税务检查或者审计的时候能说清楚情况。可别小瞧这些细节,会计工作就得严谨细致,不然后面容易出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