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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22年一笔清工业务开具了发票后又红冲了,原因是发包方将...

老师好,22年一笔清工业务开具了发票后又红冲了,原因是发包方将发票退回后要求按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工资也进了发包方的成本,现在s局要让把红冲了的这部分做收入重新报上,合适吗?我认为发票退回,工资成本已进发包方,等于业务转移了,我方就没有收入和成本了,不应该再补做收入啊,请老师帮我分析一下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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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涉及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需理解发票红冲的含义。在会计中,红冲通常指将一笔已经记录的会计分录撤销,即在账本上用红色的笔记下与原分录相反的分录,表示取消原来的交易记录。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原先开具的发票被红冲,意味着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在会计上被撤销了。此时,如果S局要求将红冲的部分重新报为收入,我们需要分析这笔交易的经济实质。 如果发包方退回发票并要求按照农民工工资发放,且这部分工资已经被发包方计入成本,那么从你的企业角度来看,确实可以视作业务已经转移,不再有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补做收入似乎不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本质。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当局可能关注的是增值税发票的处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涉及到税额的抵扣和申报问题。即便业务实质上没有收入和成本的发生,税务处理上可能还是需要按照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同时,确保所有的处理都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总的来说,从会计角度分析,如果业务确实已经转移,不应再补做收入;但从税务角度看,可能需要根据发票情况做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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