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阳老师
                                                        回复
                                                        希文老师
                                                        10月21日
                                                    
                                                    根据你提供的开票金额 322,923.01元(含税),结合申报表数据,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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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关键问题:开票金额与申报不一致
- 开票金额为322,923.01元(含税)
- 但申报表中:
  -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仅填了 136,790.11 + 89,733.66 = 226,523.77元
  - 加上第12栏“其他免征销售额”7,900.00元
  - 合计仅 234,423.77元,远小于开票金额
👉 差额:322,923.01 - 234,423.77 = 88,499.24元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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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问题
1. 部分收入未填入“应征税销售额”或“免征销售额”
   - 可能是将部分收入误列为“其他免征”,但无政策依据;
   - 或存在漏填、错分项目的情况。
2. 税率选择错误?
   - 若开票为 3%征收率 的普通发票,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 10万可免征,但本季度累计超限,则需按3%纳税。
   - 若实际销售额超过标准,不能全额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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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处理方式
| 项目 | 建议填写 |
|------|----------|
| 开票金额 322,923.01 元 | 应全部计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或“免征销售额” |
| 若适用3%税率 | 应在第1栏填 不含税销售额:  
  > 322,923.01 ÷ (1+3%) = 313,517.49元 |
| 若享受小微免征(月均≤10万) | 则全数填入第12栏“其他免征销售额” |
| 若超出标准 | 必须缴税,不能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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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论
> ❌ 当前申报严重缺失收入,存在少报风险。  
> ✅ 应补录 313,517.49元 不含税销售额至第1栏(货物及劳务/服务),并重新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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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认该笔收入符合 小微企业免征条件(季度销售额 ≤ 30万元),可继续填入第12栏;否则必须申报纳税。
📌 建议:立即修改申报表,避免被税务稽查认定为“少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