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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某医药制造企业在药品研发阶段,委托C公司为其做药品临床试验,...

某医药制造企业在药品研发阶段,委托C公司为其做药品临床试验,合同金额为30万元,C公司在合同履约后向医药公司开具内容为技术服务费的发票,请问该医药公司将30万元技术服务费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临床试验费并全额加计扣除,请问是否正确?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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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是,并不是所有与研发相关的支出都可以全额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外部进行的临床试验费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来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通常是75%)进行加计扣除: 1. 委托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 受托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 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或协议,并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了研发项目的内容、目标、进度、质量要求等; 4. 委托方对研发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使用权; 5. 委托方在账务处理上将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科目,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准确填报。 在本案例中,医药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技术服务费,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符合条件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也并非全额加计扣除,而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因此,该医药公司不能将30万元技术服务费全额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临床试验费并全额加计扣除,而应该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后填写。同时,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及时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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