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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