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不在本国领域内居住和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人外)但并非所有情况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如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则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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