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之日起:(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收到之日起:(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送达之日起:(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牛账网的同学们,只有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才会有更快的进步,不要吝啬你们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解决,轻松面对考试,加油,你gio我滴gio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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