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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的餐饮酒店行业的12号凭证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不是应该记其...

做账的餐饮酒店行业的12号凭证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不是应该记其他应收款吗正确答案为什么是其他应付款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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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酒店行业做账时,12号凭证中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记为“其他应付款”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 一、核算本质是企业代扣代缴的负债 - 代扣性质:员工工资中代扣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本质上是企业从员工工资中先行扣除并暂收的款项,但这部分资金最终需要支付给社保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尚未完成代缴之前,企业对员工负有偿还义务,属于企业的负债,因此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 对比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通常用于记录企业应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如员工借款、押金等),而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是企业已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暂时保管的资金,不属于企业应向员工收取的款项,所以不宜计入“其他应收款”。 ### 二、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逻辑 - 发放工资时的代扣分录: -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 贷:银行存款(实际发放部分) -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 缴纳社保、公积金时的分录: -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 贷:银行存款 - 逻辑说明: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能清晰反映企业代扣后尚未支付的状态,符合负债类科目“先收后付”的特点。若计入“其他应收款”,则混淆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三、实务中的常见处理依据 - 会计准则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应作为企业的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其他应付款)。 - 税务与社保合规性: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虽由企业代扣,但所有权仍属于员工,企业需严格区分代收代付资金与自身收入或债权,避免税务或审计风险。 ### 四、误区澄清 - 误解“其他应收款”的用途:部分学员可能认为“代扣”即“应收”,但“其他应收款”适用于企业主动向员工或外部单位主张权利的场景(如员工借款未还),而非被动代扣资金。 - 参考权威案例:实际业务中,代扣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均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与单位承担部分一并归集后缴纳,确保账务清晰合规。 总结: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准确反映了企业代扣资金的负债性质,符合会计准则和实务操作规范。若计入“其他应收款”,可能导致科目滥用或财务信息失真。建议学员结合分录逻辑理解科目用途,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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