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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转营业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老师,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转营业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汇算清缴需要纳税调增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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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老师
莎莎老师 回答于05月28日
金牌答疑老师
我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转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需要纳税调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未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情况下,不能在税前扣除。 - 需提供充分证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如对方破产、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关闭等证明材料,以及企业已经采取过催收措施但仍未收回的相关文件等。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这些证据,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该损失不真实,从而要求进行纳税调增。 不过,如果企业能够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可能不需要纳税调增: - 符合税务规定的条件: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已按规定程序申报: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并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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