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权益法下年末确认的长投损益发生亏损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这个亏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对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五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总的来说,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注意将会计上的投资损失与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进行区分,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权益法下年末确认的长投损益发生亏损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这个亏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对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来说,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时填入附表五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总的来说,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注意将会计上的投资损失与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进行区分,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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