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多年的会计经验,关于您提出的总公司签订合同但由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情况,这在税务处理上是可行的,但需确保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以符合税务合规性要求。
1. 建筑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如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该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同时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 非建筑行业:虽然税法没有针对所有行业出台明确的统一规定,但可以借鉴建筑行业的税务处理思路。如果总公司签合同,希望由分公司来收款并开具发票,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 直接签订合同:尽量让甲方与分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以确保合同、发票、资金的一致性。
- 签订三方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与分公司直接签约,或者出于集团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约,则可以签订三方合同,即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共同参与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内容,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及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3. 税务合规性: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确保业务真实存在,且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这是税务合规性的基本要求。
4. 注意事项:
- 确保分公司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取得国地税务登记证。
- 分公司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其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正常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
- 如果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那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总公司签订合同但由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在税务上是可行的,但需确保业务真实、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多年的会计经验,关于您提出的总公司签订合同但由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情况,这在税务处理上是可行的,但需确保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以符合税务合规性要求。
1. 建筑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如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该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同时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 非建筑行业:虽然税法没有针对所有行业出台明确的统一规定,但可以借鉴建筑行业的税务处理思路。如果总公司签合同,希望由分公司来收款并开具发票,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 直接签订合同:尽量让甲方与分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以确保合同、发票、资金的一致性。
- 签订三方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与分公司直接签约,或者出于集团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约,则可以签订三方合同,即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共同参与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内容,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及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3. 税务合规性: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确保业务真实存在,且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这是税务合规性的基本要求。
4. 注意事项:
- 确保分公司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取得国地税务登记证。
- 分公司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其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正常申报纳税并开具发票。
- 如果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那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总公司签订合同但由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在税务上是可行的,但需确保业务真实、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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