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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4年10月份销售货物,12发货购买方收到,但是结算是月结30天...

公司24年10月份销售货物,12发货购买方收到,但是结算是月结30天付款,这种什么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公司怕承担税款风险,要求是收到货款或者对方同意后才开票确认收入,请问这种何时确认收入,怎么报税?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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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销售收入的确认通常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货物交付或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而不是等到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的时候。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公司在2024年10月份销售货物,并在12月发货且购买方收到货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货物交付给购买方并被接受时确认销售收入。 然而,公司出于税务风险的考虑,希望在收到货款或得到对方同意后才开票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操作可能会与会计准则有所偏差。如果公司坚持在收到货款或得到对方同意后才确认收入,那么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和报税: 1. 在货物交付并被接受时,不确认收入,但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情况,说明为何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2. 当收到货款或得到购买方同意时,再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地开具发票。 3. 对于税务申报,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来操作。在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点来确认税收义务,而在其他地方,则可能允许按照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来报税。 4. 如果公司选择在收到货款或得到同意后才确认收入,需要注意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透明度,也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因此,建议公司在采取这种做法前,仔细评估潜在的风险,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其会计政策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总之,公司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如果出于特定原因(如税务风险)选择不同的确认时点,需要确保这种做法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适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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