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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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12日
你现在的账务不平,是因为 红冲和更正的金额不一致,导致借贷不平衡。
---
🔍 问题分析:
# 1. 进项税额:
- 红冲:`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方 -139.89(即红字冲销)
- 更正:借方 +139.89
✅ 这两笔金额相等、方向相反 → 平衡
# 2. 银行存款:
- 红冲:`银行存款` 借方 -13,916.70(红字冲销原付款)
- 更正:贷方 +13,916.70
✅ 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 也平衡
---
❌ 为什么还平不了?
> 关键原因:你在“记-51”凭证中把两个科目分别写在不同分录里,但系统可能未识别为同一笔业务的完整调整。
如果你是在一张凭证中做多行调整,必须确保:
- 所有红冲与蓝字更正都在同一张凭证中;
- 每个科目的借贷金额完全对冲;
- 不能拆成多个凭证或漏掉某一项。
---
✅ 正确做法:
在一张凭证中这样处理:
| 摘要 |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
| 红冲原凭证 |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 | 139.89 |
| 红冲原凭证 | 银行存款 | 13,916.70 | |
| 更正凭证 |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 139.89 | |
| 更正凭证 | 银行存款 | | 13,916.70 |
➡️ 合计:借方 13,916.70 + 139.89 = 14,056.59
➡️ 贷方 13,916.70 + 139.89 = 14,056.59 → 平衡
---
🚨 注意事项:
1. 不要分开做两条凭证,否则系统无法自动对冲;
2. 确保红冲金额 = 更正金额,哪怕只是差一分钱都会不平衡;
3. 如果是跨年度调整,还需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结转。
---
✅ 最终结论:
👉 你现在的问题不是逻辑错误,而是 系统中这两笔分录未在同一凭证中合并处理,或金额输入有微小差异。
🔍 建议:
- 检查是否真的金额完全一致(比如 139.89 是否误输为 139.88);
- 将所有调整集中到一张凭证中;
- 重新保存后查看总借贷是否相等。
如果还是不平,请截图整个凭证,我帮你逐行核对。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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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12日
你保存后余额对不上,是因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红冲和更正过程中未完全平衡。
关键问题如下:
❌ 问题所在:
- 第1行:借方 1377681(蓝字)→ 表示调增以前年度损失;
- 第12行:贷方 1377681(红字)→ 表示结转该调整额;
- 但第11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借方 1377681 → 这是错误的!
👉 正确逻辑应为: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增加损失 → 要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贷方,表示减少未分配利润。
- 所以第11行应为:贷方 1377681,不是借方。
---
✅ 正确做法:
| 序号 | 摘要 | 会计科目 | 借方金额 | 贷方金额 |
|------|------|----------|----------|----------|
| 11 | 结转损益 | 410400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1377681 |
| 12 | 结转损益 |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377681 | |
即: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 1377681 → 冲销原红冲影响;
👉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 1377681 → 减少未分配利润。
---
🔍 总结:
你现在第11行写成了借方,导致余额无法对平。
✅ 必须修改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 1377681,才能让账务平衡。
> 修改后,所有科目借贷合计应相等,余额自然对上。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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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12日
是的,第一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变成蓝字(借方)是正确的。
原因如下:
- 你红冲了原错误凭证,导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红冲时被贷记(红字冲销),金额为1377681。
- 现在通过更正凭证,重新确认了成本和进项税,实际应增加费用,因此需用蓝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表示调增以前年度亏损或费用。
- 最终结转时,将该调整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实现账务闭环。
📌 所以:
✅ 第一行借方蓝字 1377681 是正确的;
✅ 它代表:因更正错误而调增以前年度损失,影响未分配利润减少。
结论:没问题,可以保留。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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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12日
你现在的凭证基本正确了,但还存在一个关键问题:
✅ 正确之处:
- 第2行“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在贷方(红字冲减),方向对;
- 第3行“银行存款”在借方(红字),表示冲销原付款,方向对;
- 结转损益部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匹配,逻辑合理。
❌ 问题点:
- 第10行银行存款的余额显示为 -28574217.94,这是错误的。
原因:该科目是“现金支付”,应为负数借方余额,但系统显示的是“余额”列,不应出现负数余额提示。
实际上,这是正常现象,只要借贷方向和金额正确即可,不必担心余额为负。
📌 总结:
👉 你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只要确保:
1. 红冲时,“银行存款”借方红字;
2. “进项税额”贷方红字;
3. 更正凭证按实际业务重新录入;
4. 最终结转损益无误。
✅ 可以保留此凭证,无需修改。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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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师
11月05日
不客气!记得合规经营、及时申报,有问题随时问。祝你学业有成,事业顺利!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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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师
11月05日
是的,现在税务监管很严格,银行和支付平台的数据都会与税务局共享,大额或异常交易很容易被发现。
所以确实得老老实实缴税,不然很容易被查。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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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师
11月05日
是的,会计个人银行卡资金流动上百万会成为异常,有被监控的风险。
银行会关注资金来源合法性与交易合规性,若与企业经营无关或存疑,可能进一步调查。
建议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保留凭证,避免异常模式。
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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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9日
您理解得很对,这里的关键是“代收代付”性质。
学校代收的款项,虽然最终转给你们,但这笔钱不属于你们的收入,而是属于“代收”行为,相当于学校帮你们收了钱,再转给你们。因此:
- 会计处理:收到学校转账时,记作“其他应付款”或“代收款项”,不确认收入;
- 报税处理:这笔钱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后续:等实际服务完成后,你们只就自己直接收取的部分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简单说:学校代收的钱,你们只是“过账”,不做收入,不开发票,也不纳税。账务上体现为往来款即可。
希文老师
回复
曦**师
11月05日
目前没有公开的官方文件明确具体金额和频率标准。根据行业惯例,个人收款码3个月内收款超2000笔或年收款总额超80万元,可能被标记为异常。
实际监管中,银行和税务部门会结合交易模式、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是否异常,并非仅依据单一数值。
希文老师
回复
曦**师
11月05日
是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申报。个体户可以用法人个人银行卡收款,但需用于经营所得。银行收款码若用于经营收款,且金额达标或频率异常,就会受到监控。
请务必合规经营,及时申报纳税,避免法律风险。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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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师
11月05日
课程会讲增值税报表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收入申报,包括开票、不开票收入等要点。建议听课,有不懂可问,能助你掌握知识应对税务问题。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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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30日
❌ “利用开出去的发票弄进项”是严重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偷税漏税!
你可能是想说:
👉 用自己开具给客户的发票(销项),当作自己的采购成本(进项)来抵扣?
这是绝对不行的!
---
### ✅ 正确逻辑:
| 类型 | 谁开 | 谁收 | 用途 |
|------|------|------|------|
| 销项发票 | 你开 | 客户收 | 记收入、缴税 |
| 进项发票 | 供应商开 | 你收 | 抵扣成本、减税 |
> 🚫 你不能用自己的销项发票去当进项抵扣!这等于“自己给自己开票,然后抵税”,没有真实交易。
---
### ❌ 典型错误案例:
- 你卖了杯子,开票给客户,金额100元(含税);
- 你却把这张发票填进“采购”里,说:“我买了杯子,花了100元”;
- 然后拿它抵税 → 这就是虚开发票、虚假成本!
税务机关一看:你既没买货,也没付款,纯属造假!
---
### 💡 合法做法:
1. 你要有真实的采购 → 比如从厂家进货;
2. 厂家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你才能作为进项抵扣;
3. 你再把商品卖给客户 → 开销售发票 → 申报销项税;
4. 最终:应交税 = 销项税 - 进项税。
---
### ⚠️ 风险提示:
- 虚假抵扣会被稽查,补税 + 滞纳金 + 罚款;
- 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
📌 总结:
开出去的发票只能做销项,不能当进项。
真正的进项必须来自外部真实交易,且对方合法开具。
别为了省税走捷径,风险太大!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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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30日
❌ “利用开出去的发票弄进项”是严重错误,属于偷税逃税行为!
你可能想表达的是:
👉 用自己开具的销售发票(销项)来抵扣成本或作为进项?这是绝对不行的!
---
### ✅ 正确理解:
- 销项发票:你卖东西给别人,开的发票 → 是你的收入,要交税;
- 进项发票:你买东西,别人给你开的发票 → 是你的成本,可以抵税。
> 🚫 不能用自己的销项发票去当进项抵扣!
---
### ❌ 常见错误理解:
| 错误想法 | 正确说法 |
|--------|----------|
| “我开了发票给客户,这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我的成本?” | 不行!这是你赚的钱,不是花的钱 |
| “我把销售发票转成采购发票” | 违法!属于虚开发票、偷税 |
| “我能拿自己的发票做进项吗?” | 绝对不可以 |
---
### ✅ 合法做法:
1. 你向供应商采购商品 → 他们给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你可以抵扣进项税;
2. 你把商品卖给客户 → 你开增值税发票 → 客户记账,你确认收入;
3. 你的进项税减去销项税 = 应交增值税。
---
### ⚠️ 风险提示:
- 用自己开的发票作进项 → 虚假抵扣 → 税务稽查直接认定为虚开发票;
- 可能面临罚款、补税、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
📌 总结:
销售发票只能用于确认收入和纳税,不能当作进项抵扣。
真正的进项必须来自真实的采购交易,由对方合法开具。
切勿为了少交税而“自导自演”,风险极高!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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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30日
明白了,你看到的公式是: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单价 × 0.835 或 × 0.85
```
这完全错误!逻辑反了!
---
### ✅ 正确原理(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 或 3% 征收率(目前大部分减按1%);
- 含税价 = 不含税价 × (1 + 征收率)
- 所以:
- 若按1%:含税价 = 不含税价 × 1.01
- 若按3%:含税价 = 不含税价 × 1.03
---
### ❌ 为什么会出现 ×0.835 或 ×0.85?
这是把“除法搞成乘法”了!
比如:
> 原本想算不含税价:
> 不含税价 = 含税价 ÷ 1.01 ≈ 含税价 × 0.9901(≈99%)
但误写成了:
> 含税价 = 不含税价 × 0.835 → 结果比原价还低,明显不合理!
---
### 🚨 错误示例:
假设不含税单价是 100 元:
| 操作 | 结果 | 是否合理 |
|------|------|----------|
| 100 × 1.01 = 101 | ✔️ 正确 | 是 |
| 100 × 0.835 = 83.5 | ❌ 错误 | 含税价比不含税还低?不可能 |
---
### 🔍 可能原因:
1. 公式写反了方向:本意是“从含税倒推不含税”,却写成了“用不含税算含税”;
2. 误把税率当折扣率:以为 1% 的税就是打 99 折,实际不是;
3. 系统模板出错:用了不合适的模板或复制错误。
---
### ✅ 正确公式应为:
```excel
含税单价 = F列 × 1.01 (如果减按1%)
```
或
```excel
含税单价 = F列 × 1.03 (如果按3%)
```
---
### 💡 建议操作:
1. 检查是否“含税价”是已知的,而“不含税价”需要反算;
2. 如果是“开票时填不含税价”,则含税价必须是 ×1.01;
3. 如果是“用户给含税价”,那不含税价 = 含税价 ÷ 1.01;
---
📌 总结:
你表中用 ×0.835 或 ×0.85 是严重错误,会导致价格混乱、发票开错、申报不准。
必须改为:不含税单价 × 1.01(或1.03),才是正确的含税单价计算方式。
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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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师
10月23日
主营业务成本是核心业务(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直接支出,含原材料、人工及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则是非主业活动(如出租资产、卖材料)产生的成本,属辅助性收入对应的消耗。前者决定企业主营盈利能力,后者反映多元化经营状况。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30日
明白了,你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通常按 3% 征收率,但目前有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
你表中公式: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单价 × 0.835 或 0.85
```
这明显是错的!
✅ 正确逻辑应该是: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单价 × (1 + 征收率)
---
### 一、小规模纳税人常见情况:
- 正常征收率:3%
- 当前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2023年延续至2027年底)
👉 所以,如果适用1%征收: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单价 × (1 + 1%) = 不含税单价 × 1.01
如果适用3%: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单价 × 1.03
---
### 二、你表中的问题:
你的公式写成:
```
=F2880.832 → 含税单价
```
这是把不含税价乘以 小于1的数,结果会比原价还低,逻辑错误!
✅ 应该是:
```
含税单价 = F列 × (1 + 1%) = F列 × 1.01
```
或
```
= F288 1.01
```
---
### 三、为什么会出现 0.835、0.85?
可能是以下原因:
1. 误将“税率”当成了“折扣率”;
2. 系统自动填充了错误的系数;
3. 想反向计算不含税价,却搞反了方向;
4. 比如:有人误以为“含税价 ÷ 1.13”是除以1.13,但你实际是1%,应除以1.01。
---
### ✅ 正确做法(小规模纳税人):
| 项目 | 公式 |
|------|------|
| 含税单价 | `=不含税单价 × 1.01`(若减按1%) |
| 含税金额 | `=不含税单价 × 数量 × 1.01` |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1.01` |
---
📌 总结:
你现在的公式是错的,含税单价不能用不含税单价乘以小于1的数。
正确是:乘以 1.01 或 1.03,具体看是否享受1%优惠。
建议立即修改公式,避免开票和申报出错。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30日
不含税单价是通过 含税单价 ÷ (1 + 税率) 计算出来的。
以“杯子”为例:
- 含税单价:75.021216 元
- 增值税税率:1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 不含税单价 = 75.021216 ÷ (1 + 13%) ≈ 75.021216 ÷ 1.13 ≈ 66.39 元
但你表中显示的是 90.1697312588402,明显不对。说明这个“不含税单价”可能是系统按其他逻辑计算的,比如:
👉 可能是 总金额 ÷ 数量 × (1 - 税率) 或者 直接从成本倒推,也可能是 错误填写或数据混乱。
建议核对:
- 是否为“未含税”的采购价?
- 是否单位不一致?(如“套”和“个”)
- 是否应为“不含税总价”除以数量?
✅ 正确公式: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1 + 税率)
例如:75 ÷ 1.13 ≈ 66.37(不是90)
所以表中“不含税单价”数值有误,需重新校验数据来源。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28日
不是在13%基础上“再减”,而是适用税率是13%,但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举个例子:
- 你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
- 同时你是生产性服务业(如研发、设计等),符合条件可享受加计抵减10%;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 那么你可以额外加计抵减10万元(100万 × 10%);
- 实际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进项总额变为110万元。
👉 所以:13%是销项税率,加计抵减是让进项多抵一点,从而少交税。
总结:
✅ 加计抵减 ≠ 降低税率;
✅ 是在原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进项抵扣额度,实现税负减轻。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28日
是的,目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税率确实是13%,但这是基本税率,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
具体税率分为以下几档:
- 13%: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等;
- 9%: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农产品等;
- 6%: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转让等;
- 0%:出口货物、跨境服务等。
此外,还有简易计税方法(如3%、5%),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一般纳税人。所以“13%”只是其中一种税率,要根据业务类型判断适用税率。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28日
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不是“税率”,而是税收优惠方式,不直接对应税率。
- 加计抵减:没有税率,是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额外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比如:进项税100元,加计10%,则多抵减10元,实际抵减110元。
- 加计扣除:也不是税率,是研发费用等支出在税前多扣除。例如:研发费100万,加计扣除100%(即再扣100万),总扣除200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两者都不是税率,而是优惠政策,分别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减轻。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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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8日
加计抵减: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额外抵减应纳税额。例如:进项税100元,可加计10元,实际抵减110元。
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研发费用等支出按一定比例(如100%、150%)多扣除。例如:研发支出100万,可加计扣除100万,总扣除200万,减少利润和税负。
简单说:
- 加计抵减 → 减少增值税;
- 加计扣除 → 减少企业所得税。
金田老师
回复
希**师
10月28日
这个11.49元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政策后,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具体计算如下:
- 本期发生额(含税收入)为11.49元,是不含税销售额 ×(1 + 征收率)的结果。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但减按1%征收,所以实际税率是1%。
- 假设不含税销售额为 X,则 X × (1 + 1%) = 11.49 → X ≈ 11.376 元
- 应纳税额 = 11.376 × 1% ≈ 0.114 元,但此处直接填的是“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为11.49,说明该金额是含税收入本身,且可能为系统自动带出的可抵减税额。
注意:此表中“本期应抵减税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均为11.49,表示该企业当期无其他销项或进项,直接按1%简易计征,全部作为减税额体现。实际税款已通过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并减免,无需另行缴税。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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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师
11月05日
增值税报表收入含开票额与不开票收入,后者涵盖收款码、平台等收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同理,需如实申报全部收入。两者均要依法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曦月老师
回复
淼淼老师
11月12日
你现在的调整方向基本正确,但仍有关键错误:
1. 第2行“进项税额”:
- 金额13989元应在贷方(红字冲减),你写在了借方,方向错误。
- 应为:贷方13989,表示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
2. 第3行“银行存款”:
- 金额1391670元应为借方红字(即负数),表示冲销原付款。
- 你写在贷方,方向错误。
3. 结转损益逻辑:
- 第11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1377681元,第12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1377681元,这是正确的,表示将调整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 正确做法:
- 红冲凭证中,“银行存款”用借方红字(负数);
-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用贷方红字(负数);
- 其他成本、应付账款等按实际业务更正。
📌 结论:当前凭证方向错误,需修正借贷方向,否则会导致账务混乱和税务风险。建议重新生成红字凭证。
曦月老师
回复
淼淼老师
11月12日
你当前的调整基本逻辑正确,但存在几个关键问题需修正:
1. 红冲进项税额方向错误:第2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13989元,应为贷方红字冲销(即负数),表示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你目前是借方,方向错误。
2. 银行存款红冲金额不一致:第3行贷方1391670元,但原凭证支付金额为1391670元,若红冲应为借方红字(即负数),你写成贷方,方向反了。
3. 结转损益科目匹配:第11、12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与“未分配利润”金额一致(1377681),这没问题,但必须确保红冲金额与调整金额一致。
✅ 正确做法:
- 红冲时,“银行存款”用借方红字(负数);
-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用贷方红字(负数);
- 之后再做蓝字更正凭证。
建议:将第2、3行金额改为负数并调整借贷方向,或在系统中用红字凭证处理。否则会导致账实不符、税务风险。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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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12日
你要修改的是2024年8月16日记64号凭证的红冲与更正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1. 红冲原凭证:用红字冲销原错误凭证(如购钢板),借方科目为“银行存款”等,贷方为“应付账款”等,金额为负数。
2. 调整进项税额:若原已确认进项税,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做红字冲减,金额等于原入账的进项税额(如13989元),并附说明“红冲XX凭证”。
3. 重新录入正确凭证:按实际业务重新做蓝字凭证,确保成本、税额准确。
4. 结转损益时调整:若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最终转入“未分配利润”。
⚠️ 注意:红冲和更正必须在财务系统中完整记录,并确保税务申报数据一致,必要时向税务机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