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的提问。
关于您的问题,我理解是公司与锦泽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给锦泽公司。由于锦泽公司每季度只有30万免税额度,因此考虑通过另一家装修公司开具发票。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贵公司确实与锦泽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实际支付给了锦泽公司,那么在会计账务上应该反映为对锦泽公司的应付账款。至于另一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从会计处理上来说,这并不改变贵公司与锦泽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
然而,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因为发票是证明交易发生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票的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从而引发税务风险。例如,可以考虑与锦泽公司协商,看是否可以分多次开具发票,或者寻找其他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解决发票问题。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提问。
关于您的问题,我理解是公司与锦泽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给锦泽公司。由于锦泽公司每季度只有30万免税额度,因此考虑通过另一家装修公司开具发票。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贵公司确实与锦泽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实际支付给了锦泽公司,那么在会计账务上应该反映为对锦泽公司的应付账款。至于另一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从会计处理上来说,这并不改变贵公司与锦泽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
然而,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因为发票是证明交易发生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票的开票方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从而引发税务风险。例如,可以考虑与锦泽公司协商,看是否可以分多次开具发票,或者寻找其他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解决发票问题。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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