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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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老师
07月10日
针对你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点:不抵扣勾选的作用、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以及成本是否需要调整。以下是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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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抵扣勾选的作用
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不抵扣勾选”的目的是告知税务系统:这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不用于抵扣。但这并不等同于会计上已经完成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还需要在账务中明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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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
1. 税务处理:
- 由于出口不退税,且已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 即使做了“不抵扣勾选”,仍需在会计上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或费用,以确保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致。
2. 会计处理:
- 如果之前暂估成本时按含税金额入账,收到发票后需要:
- 红冲原暂估成本(按含税金额)。
- 重新按不含税金额确认成本,并将进项税额转出到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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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账务处理(结合你的描述)
假设:
- 原暂估成本为含税金额 A 元(例如 10,000 元)。
- 收到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 B 元(例如 9,500 元),税额为 C 元(例如 500 元),价税合计为 B+C 元(即 10,000 元)。
# 1. 红冲原暂估成本(按含税金额)
```
借:应付账款/相关科目 A(10,000)
贷:库存商品 - [商品名称] A(10,000)
```
# 2. 按不含税金额重新确认成本,并转出进项税额
```
借:库存商品 - [商品名称] B(9,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C(500)
贷:应付账款/相关科目 B+C(10,000)
```
# 3. 最终结果:
- 库存商品成本:按不含税金额 B 元(9,500 元)确认。
- 进项税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成本,实际成本仍为含税金额 A 元(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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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什么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1. 税务合规:
- 出口不退税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必须转出。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2. 会计准确性:
- 进项税额转出后,成本真实反映为含税金额,与出口视同内销的税务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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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1. 不抵扣勾选:仅告知税务系统该发票不用于抵扣,但会计上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 成本调整:
- 如果原暂估成本按含税金额入账,收到发票后需要红冲并重新按不含税金额确认成本,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出到成本中。
- 如果原暂估成本已按不含税金额入账(例如暂估时已扣除税额),则无需调整成本,只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3. 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完成,以确保税务合规和会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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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示例(结合你的描述)
假设:
- 原暂估成本为含税金额 10,000 元。
- 收到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9,500 元,税额 500 元。
# 账务处理:
1. 红冲原暂估成本:
```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
2. 重新确认成本并转出进项税额:
```
借:库存商品 9,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
# 最终结果:
- 库存商品成本:9,500 元(不含税)。
- 进项税额转出:500 元,实际成本仍为含税金额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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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 😊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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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老师
07月10日
对于出口不退税的商品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不抵扣勾选”。以下是具体分析和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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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必要性
1. 税务规定: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出口不退税商品属于“视同内销”的特殊情形,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抵扣。
- 在电子税务局中,若取得的专票未进行“不抵扣勾选”,系统可能默认将其纳入抵扣范围,导致税务风险(如错误抵扣后被要求补税、滞纳金等)。
2. 实际操作要求:
-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60日)进行认证或勾选处理。若不打算抵扣,需通过“不抵扣勾选”功能确认发票用途,避免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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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操作步骤
1. 登录电子税务局:
- 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相关模块,选择【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
2. 勾选发票:
- 在“未勾选”列表中找到对应的出口不退税商品的专用发票,勾选需确认不抵扣的发票。
3. 提交并确认:
- 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生成“不抵扣勾选统计表”,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将标记该发票为“不抵扣”,后续无法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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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1. 勾选时效:
- 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完成“不抵扣勾选”,逾期可能导致发票失效或被锁定。
2.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完成“不抵扣勾选”后,需在账务处理中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或费用(具体分录参考前文回复),确保税务与会计处理一致。
3. 留存备查:
- 保留出口销售凭证、视同内销的纳税申报记录及“不抵扣勾选”的电子税务局截图,以备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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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对于出口不退税商品取得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不抵扣勾选”,以避免系统误判为可抵扣发票,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若未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建议在收到发票后尽快完成勾选,并与账务处理同步进行。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 😊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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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老师
07月10日
在出口不退税且已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正常做勾选抵扣,而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下是具体分析:
税务政策依据
1. 出口不退税商品的税务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出口不退税商品视同内销,需按销售额计提并缴纳增值税。此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应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或费用。
2. 进项税额抵扣的排除情形:增值税法规明确规定,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出口不退税商品属于“视同内销”的特殊情形,其进项税额同样适用此规则。
具体账务处理
1. 收到专用发票时的处理:
- 红冲原暂估成本:先冲回之前暂估入账的成本。假设原暂估金额为A元,会计分录为:
```
借:应付账款/相关科目 A
贷:库存商品 - [商品名称] A
```
- 按不含税金额重新确认成本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B元(税额C元,价税合计B+C元)重新入账,同时将进项税额C元转出。会计分录为:
```
借:库存商品 - [商品名称] B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C
贷:应付账款/相关科目 B+C
```
2. 示例:
- 假设原暂估成本10,000元,收到专用发票显示不含税金额9,500元,税额500元。
- 红冲原暂估:
```
借:应付账款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
- 重新入账并转出进项税:
```
借:库存商品 9,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
注意事项
1. 勾选抵扣的风险:若错误勾选抵扣,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因此,此类发票不应在勾选平台操作抵扣。
2. 凭证管理:需完整保留出口销售凭证、视同内销的纳税申报记录及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单据,以备税务核查。
总结
对于出口不退税商品,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需严格遵循“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则,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非勾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