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及后期抵减的相关规定如下:
### 建筑行业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后期开票了预交的增值税抵减
1.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等相关资料,将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了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其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
- 简易计税方法:同样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为依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增值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后期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时,可将其预缴的增值税在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1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万元,则预缴增值税=(100-20)÷(1+3%)×3%≈2.33万元。后期开具发票申报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增值税额。
总之,建筑行业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及后期抵减的操作需严格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准确计算并及时办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避免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及后期抵减的相关规定如下:
建筑行业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后期开票了预交的增值税抵减
1.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等相关资料,将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了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其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
- 简易计税方法:同样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为依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增值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后期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时,可将其预缴的增值税在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1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万元,则预缴增值税=(100-20)÷(1+3%)×3%≈2.33万元。后期开具发票申报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增值税额。
总之,建筑行业预收款预交增值税及后期抵减的操作需严格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准确计算并及时办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与准确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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