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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2017年11-12月工资时个税怎么申报?

王老师,补发2017年11-12月工资时,这月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8年08月11日
回答 1
你好,以后即使工资没有正常发放,也应当正常申报个税,并非是补发时再申报个税。“补发工资”是指因特殊原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发放工资,在账目上做了计提工资处理,并在以后月份补发的工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资应并入发放当月的正常工资计征税款。对于“补发工资”,单位应在原应发放工资月份的次月15日内办理税款的扣缴申报,未及时办理“补发工资”扣缴申报的单位,在金税三期上线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原应发工资月份(税款所属期),单位已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或扣缴客户端系统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应使用“申报更正”功能,对原已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更正后再次提交申报,此时扣缴系统将根据补缴税款金额自动计算滞纳金,属于法律规定不征收滞纳金的,应上门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原应发工资月份(税款所属期),单位未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或扣缴客户端系统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应在扣缴系统中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款所属期为原应发放工资月份)并提交申报,此时扣缴系统将根据补缴税款金额自动计算滞纳金。 因各地个税申报存在差异,以上为参考,如果你们当地无法在系统内完成,建议到税务大厅进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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