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签发一张支票,票据金额为10万元,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乙,授权乙补记。乙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支付货款,丙又将该支票交付给丁支付房屋租金。出票后第5天,丁将自己的名字填入“收款人名称”栏后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8113 时间:2025-04-02


【单项选择题】甲签发一张支票,票据金额为10万元,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乙,授权乙补记。乙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支付货款,丙又将该支票交付给丁支付房屋租金。出票后第5天,丁将自己的名字填入“收款人名称”栏后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丁不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
B、丁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向甲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丁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向甲、乙、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D、丁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向甲、乙、丙和付款银行行使票据追索权
【答案】B
【解析】(1)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丁可以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上并无乙、丙和付款人的签章,所以,乙、丙和付款银行不能被列为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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