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保险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423 时间:2024-07-02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 六 章 金融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新增: 电子商业汇票在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保证、追索等。 调整: 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③ 注册程序;④ 上市条件。 |
三、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 具体内容 | |
最大 诚信 原则 | 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① 告知义务限于询问内容; ② 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未如 实告 知的 后果 | ① 解除合同的情形: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可解除。 ② 不得解除的情形: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却主张因未告知而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③ 解除合同时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④ 赔偿及保费处理:投标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不赔不退;投保人重大过失→ 不赔但退保费。 | |
保险 利益 原则 | 保险 利益 范围 | ① 人身保险: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② 财产保险:所有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
保险 合同 效力 | ① 人身保险: A.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B.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可主张退还金额=保险费-相应手续费 。 ②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 |
损失 补偿 原则 | 限额 | ①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 ③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近因原则 |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
【知识点2】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 射幸合同(碰运气)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2. 保险合同的分类
3.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指: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可以同时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身份 | 财产保险:自然人和法人; 人身保险:自然人。 | |
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 | ①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该类保险。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制。 |
②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提示: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同意,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 ||
③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受此限制。 |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2)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 |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法院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
受益人的 顺序与份额 | ① 顺序与份额依约定,未约定则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② 部分受益人死亡、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约定不明时,见下述解读☆ |
保险金的继承 |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继承: ① 受益人没有指定或指定不明 :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亡);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无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变更 | ①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支持。 ②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③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院不支持。 |
解读☆:部分受益人死亡、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约定不明时,处理如下:
情形 | 顺序约定否 | 份额约定否 | 处理原则 |
1 | × | × |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2 | × | √ | 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
3 | √ | × | 同顺序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无同顺位受益人,则后一顺位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
4 | √ | √ | 同顺序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无同顺位受益人,则后一顺位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
4.保险合同的订立:
5. 保险合同条款——免责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 未提示或未明确说明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6. 保险合同的形式——格式合同:
事项 | 要求 |
条款两种以上 解释 | 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记载不一致 的处理 | ①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投保人同意可以其他凭证为准)。 |
② 非格式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 |
③ 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 |
④ 手写和打印两种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
7. 保险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 | 义务 | 具体规定 |
投保人 | 支付 保险费 义务 | ① 可他人代为支付; ② 分期付费,到期后超过60日或经催告后超过30日未支付,合同中止,或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③ 合同中止后补交保险费,合同效力恢复,中止2年内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危险增加时 通知义务 | ①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应按约定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②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通知出险 义务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
接受检查 维护标的安全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
积极施救 义务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 |
保险人 | 给付保险 赔偿金或 保险金 | 收到请求后60日内,对其数额不能确定的,先支付已确定的数额。 |
支付其他 合理、 必要费用 | ① 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另行承担,不应超过保险金数额。 提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法院不支持。 ② 事故调查费用,保险人承担。 ③ 第三方损失仲裁诉讼费由,保险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
(2)索赔相关规定:
索赔权利人 | 财产保险 | 被保险人(且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
诉讼时效 | 人寿保险 |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
其他保险 |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
8.保险合同的解除:
单方 解除 | 投保人 | 任意解除权(另有约定除外),后果如下: ①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收到解除通知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 财产保险中,若保险责任未开始,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若保险责任已开始,退还保费=已收保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 |
保险人 | ①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费或承保。 ② 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③ 骗保:谎称事故发生(不退还保险费)+制造事故(不赔偿) ④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⑤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保险人或拒绝增加保费。 ⑥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未达成协议。 | |
双方解除 | 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解除合同,保险人也可解除合同,但需提前15日通知(另有约定除外), 退还保费=已收保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 | |
不得解除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9.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1)含义: 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保险价值的保险(若保险金额总和≤保险价值的保险,则为共同保险)。
(2)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书面、口头均可)各保险人。
(4)赔偿: 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保险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赔偿保险金(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要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费,
10. 物上代位制度:
因发生事故而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后,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1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
(1)含义: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重复赔偿
①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利未告知第三者或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法院不支持。但保险人可以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
② 保险人通知已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 ,法院支持。
(3)被保险人放弃求偿权
① 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为无效。
③ 订立合同前放弃: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询问,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可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不丧失 价值 条款 |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丧失。 | |
①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执法致其伤残或死亡。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自杀 条款 | 自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 |
年龄 不实 | ① 超越年龄限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 同 。 ② 未超越年龄限制:导致少交保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若多交保费,应退还。 |
【知识点3】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
1.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设立 | 注册资本≥2亿元,必须实缴货币资本。 股东: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人员: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特殊规定 | 人寿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 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转让的,由银保监会指定公司接收。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资金运用 限制 |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2. 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 | |
地位 | 保险人的代理人 | 既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
名义 | 以保险人的名义 | 以自己名义 |
性质 | 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 只能是单位 |
佣金 | 由保险人支付 | 一般由保险人支付,可以依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 |
限制 | 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
(2)保险公估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评估机构。
提示:公估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处于中立地位。故意或过失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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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中级会计实务各章节分录汇总
资料三: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考点汇总
资料四: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公式
最后提醒各位:想千万次不如行动一次(去听课>>)!与其被别人卷,还不如卷别人!快来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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