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必看知识点:要约与要约邀请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963 时间:2024-05-07


中级经济法预习阶段必看知识点
【知识点19】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 特征 |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表示 |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
要约 |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 内容具体确定(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注意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五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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