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6143 时间:2024-03-26
【多项选择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选项A正确;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以选项B正确;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所以选项C正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和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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