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中级会计考试考场真题-经济法(考生回忆版)
来源:牛账网 作者:晓彬老师 阅读人数:11692 时间:2022-08-23


今天,备受很多小伙伴们关注的中级会计考试在大家的期盼中也拉开了帷幕!现在9月5日的第三批次中级会计考试已结束,很多的中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们不断分享最新考场真题!2022年9月5日中级会计考试考场真题-经济法(考生回忆版)由牛账网校全体教研团队整理,在考试结束后第一时间更新发布以供广大考生考试结束后参考估分,同时也为后面批次考试的考生们作参考复习使用!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旦行使不安 抗辩权,合同即被解除。( )
[答案]错
[解析]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一定造成合同解除。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不安”的原因消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甲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未交付汽车。而且甲又将自己的股票进行质押,签订合同后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则关于上述质押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车和股票质押均未设立
B.车和股票质押均设立
C.车质押未设立、股票质押设立
D.车质押设立、股票质押未设立
[答案] C
[解析]动产质押中,质押合同白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股票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 C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A.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B.背书附条件的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
D.无背书人签章的
[答案] CD
[解析]选项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B,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选项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D,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无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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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中级会计实务各章节分录汇总
资料三: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考点汇总
资料四: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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