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15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7971 时间:2025-04-02


【单项选择题】假设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15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7年2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B、2016年10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C、2017年5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D、2017年3月,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遗留事务的处理。规定这里应当区分2年内与2年后。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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