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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乙、丙共同执业。在甲执业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6682 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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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乙、丙共同执业。在甲执业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因重大过失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应当和乙、丙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话,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甲就不必承担责任

C、甲因故意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应当由甲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D、甲因轻微的过失给A企业带来的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点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责任承担,是“有限+无限”相结合的特征。注意合伙人“因故意”与“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结果一样,其他无过错合伙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人“非因故意”与“非因重大过失”这二者的结果也一样,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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