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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以明显低价转让于丙,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8224 时间:2024-10-15

【单项选择题】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以明显低价转让于丙,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明显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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