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撤销权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909 时间:2024-08-12


2024年注会《经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41】破产撤销权
1. 可撤销情形
前1年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不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 (1) 无偿转让财产的;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 放弃债权的; (4)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
前6个月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2.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不可撤销:
有担保 不可撤 |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
必要的 不可撤 |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①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
有履约文书 不可撤 |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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