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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会《税法》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105 时间:2024-08-07

2024年注会《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36】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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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 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 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 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 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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