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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会《税法》基础考点:城建税计税依据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778 时间:2024-07-29

2024年注会《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28】城建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一期末留抵 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一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1)免抵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依法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  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 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 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5)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6)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 补税和罚款。

 

(7) “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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