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由于资不抵债,遂通过股东会决议分立出B、C公司,并宣告原来的A公司破产,甲、乙、丙、丁均是A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大智老师 阅读人数:13812 时间:2024-07-10


【单项选择题】张某、刘某二人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由于资不抵债,遂通过股东会决议分立出B、C公司,并宣告原来的A公司破产,甲、乙、丙、丁均是A公司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债权于2015年11月到期,但甲一直没有主张债权,A公司破产后,甲可以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债权于2018年5月到期,A公司破产后,可以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
C、A公司分立前,与丙达成协议,丙的债权由B来清偿,A公司破产后,丙可以要求B、C承担连带责任
D、丁的债权于2018年3月到期,在A公司分立时,接到通知后不能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C
【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当选。【提示】公司在合并、减资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但是公司在分立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该权利,即分立时,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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