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注会《税法》基础考点:不征税收入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898 时间:2024-07-03


2024注会《税法》基础考点:
【必学知识点12】不征税收入
一 、不征税收入
内容 | 1.财政拨款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 |
特点 |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无此限制 |
【提示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提示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 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其相应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5】财政性资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 | 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
企业所得税 |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做不征税收入,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不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为征税收入,其支出可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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