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4985 时间:2020-10-06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变动的型态一般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而物权的变动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下面大家就和老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有关物权变动原因的相关问题吧。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物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例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易过户给买家。
【特别提示】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①处分权。物权变动,要求出让人具有处分权;债权行为则无此要求。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法律效果。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导致积极财产的减少,但会导致消极义务的增加;物权行为会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③兼容性。同一物不能同时实施发生两次处分行为;债权行为则可以一物数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一物数卖,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基于特定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原因 | 物权变动 |
(1)事实行为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2)法律规定 |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3)公法行为 | 人民法院做出的形成性裁判(直接判决某物归谁所有),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时起,物权发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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