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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河南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账网编辑部 阅读人数:11005 时间: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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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14〕5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1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请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并及时报送材料、网上提请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指导思想

  (一)完善信息,提高行业服务效能。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应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将注册会计师年检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信息实行一致性审查(简称“四合一”审查),并及时更新、完善。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多措并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提高实地检查比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

  (三)依据制度规定,突出年检重点。省注协将对2013年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特别是实际控制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投诉举报事务所,全部进行检查;对2013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网上年检,加强注册管理信息化。按照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省注协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内实行网上年检。开展网上年检工作,有利于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进程,提高行业管理工作效能,体现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宗旨。网上年检的基础信息将以2013年12月31日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从业人员的信息为准。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河南省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13年12月新批注册会计师不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2013年度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二)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三)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综合评价信息填报、缴纳会费、继续教育、业务报备、行业党建、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合伙人(股东)的专职执业及出资情况;

  (五)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六)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

  (七)应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从小到大排序;

  (三)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4);

  (四)2014年度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五)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把人员信息添加到行业管理系统内,凡是未在该表中登记的人员,申报注册时不予受理(附件6);

  (六)2014年度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7);

  (七)2013年经社保医保部门盖章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核定表原件。7月份以后转所的需提供社保关系转移表;

  (八)事务所缴纳2014年度会费发票复印件;

  (九)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和托管缴纳费用发票,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注册会计师近12个月工资清单、2013年度考勤记录;

  (十)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3年度出具2份业务报告,需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直接打印经省注协审核通过的业务报告截图(见附件9),省注协将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

  (十一)事务所还需要提供的材料: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打印注册会计师名单截图(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内注册会计师应和年检上报的注册会计师一致),并核对超龄和已注销股东是否办理退股手续。

  上述年检材料按所统一报送,复印件均应加盖事务所公章,附件2-7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五、年检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如未按要求完成综合评价信息上报、未缴纳会费、未缴纳党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制度或自律公约制度等;

  2、所在事务所在暂停业务处罚期间的;

  3、注册会计师在暂停全部业务处罚期间的;

  4、所在事务所内部治理薄弱以致矛盾严重,尚未妥善解决的;

  5、具有其他执业资格在相关机构注册的;

  6、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

  7、所在事务所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

  8、涉嫌重大违规尚未结案的;

  9、党组织关系与注册关系不在同一机构且无正当理由的;

  10、其他需暂缓通过年检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4年6月30日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4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

  8.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9.协会代管期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

  10.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六、年检程序

  (一)自查阶段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自查,确定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如实填写《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连同其它需由本人提供的材料于2014年2月28日前交所在事务所。

  2、协会代管不超过12个月的注册会计师,2014年2月28日前直接向所属注协提交年检材料。

  (二)审核阶段

  各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认真审核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并整理成册,连同年检工作总结和相关电子文档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所属注协,省直管事务所在同一时间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

  (三)网上提请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在网上提请注册会计师年检名单(注册会计师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1),中注协网上提请现已开通,截至2014年2月28日,超过规定时间将无法提请上报。

  2、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网上提请。

  (四)检查阶段

  1、各市注协负责本市注册会计师年检初审工作。以清理兼职、挂名、涉案、涉诉注册会计师为重点,逐所进行检查,要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合伙人(股东)专职执业及出资等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对每位注册会计师提出年检意见,汇总后分别于2014年3月7日前将年检材料、年检工作总结、实地核查报告和本地注册会计师涉案、涉诉等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上报省注协会员部。

  2、省直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由省注协会员部直接负责,在2013年全省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中c类的省直管事务所为实地核查重点,具体检查名单及时间另行通知。

  3、省注协将对各市注协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凡发现市注协在年检工作中出具不当意见或信息不真实的,将扣减年度综合考评相关分值;情节严重的,将提出通报批评。

  4、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实施“四合一”审查,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同步。

  (五)年检结果

  1、省注协将根据年检上报审核情况,在事务所完成网上提请、实施“四合一”审查、缴清会费的基础上进行公告。

  2、各事务所应在年检结果正式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所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会员部加盖年检专用章,过期不予受理。

  七、其它事项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和网上提请而影响全省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的,视同放弃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格,按未参加年检情况处理。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省注协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三条进行惩戒,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

  (三)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转所事宜。

  (四)凡暂缓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签发报告。

  (五)被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及未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缴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六)需更换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在上报年检材料的同时,须交近期1寸照片1张,粘贴至《2014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需换证人员照片汇总表》(附件10)。

  (七)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再收取年检公告费。

  (八)为强化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社会监督,省注协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确保年检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联系电话:0371-65741661

  邮箱:chenwx@cicpa.org.cn

  联系人:陈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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