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可因设立、让与、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等原因而取得,也可以基于一些原因而消灭。对此,关于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5911 时间:2025-08-28
【单项选择题】地役权可因设立、让与、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等原因而取得,也可以基于一些原因而消灭。对此,关于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土地被转让的
B、需役地与供役地同属于一人所有
C、地役权设立目的不能实现
D、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并不会消灭。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地役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需役地或供役地灭失;(2)混同,即需役地与供役地同属于一人所有或使用;(3)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4)地役权设立目的不能实现。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上水源枯竭而消灭;(5)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6)地役权期限届满。所以选项BC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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