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9月28日向甲公司预付货款。但甲公司在9月10日就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甲公司于10月30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9379 时间:2024-09-19


【单项选择题】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9月28日向甲公司预付货款。但甲公司在9月10日就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甲公司于10月30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A、8月18日
B、9月20日
C、9月28日
D、10月30日
【答案】D
【解析】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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