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个体商店(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9月,该个体商店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元,税额156元。当月零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152400元;用部分外购商品抵债,抵债商品的买价为8600元,含税售价为12000元。该个体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 )元。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7638 时间:2024-08-30


【单项选择题】甲个体商店(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9月,该个体商店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元,税额156元。当月零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152400元;用部分外购商品抵债,抵债商品的买价为8600元,含税售价为12000元。该个体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 )元。
A、222.83
B、271.72
C、588.35
D、788.35
【答案】B
【解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抵债应纳增值税=152400÷(1+1%)×1%+12000÷(1+1%)×1%=1627.72(元)。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将价税合计款全部抵扣,该个体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1627.72-(1200+156)=27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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