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有三项债权打包拍卖(债务人A欠20万元,债务人B欠30万元,债务人C欠50万元),假设张某从拍卖会上以70万元购买该打包债权。经催讨,张某最终从B债务人处收回欠款24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4326 时间:2024-05-24
【单项选择题】甲企业有三项债权打包拍卖(债务人A欠20万元,债务人B欠30万元,债务人C欠50万元),假设张某从拍卖会上以70万元购买该打包债权。经催讨,张某最终从B债务人处收回欠款24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A、0.6
B、1.5
C、3
D、4.8
【答案】A
【解析】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4-70×[30÷(20+30+50)]=3(万元);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点评】本题考查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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