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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是否一样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827 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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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一般是税法上的要求,会计上往往不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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