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需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55 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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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是否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行政性质的罚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般来讲,对于企业因经济事项而支付的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或行政规定等而支付的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上述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支付的罚款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行政罚款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1、股息。
2、红利。
3、企业所得税税款。
4、税收滞纳金。
5、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超过公益性标准的捐赠支出。
7、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所以行政性的罚款支出是属于纳税整项目,要做调整处理。
2、如果是经营性质的罚款,如被银行罚款,违反合同被对方企业约定罚款,一般不作纳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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