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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企业之间借款涉税问题处理方法(公司借款涉税问题分析及管理建议)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706 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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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我们教大家怎么做会计分录,今天小编来说一说有关税的知识,税这块的内容很多很复杂,不要着急,我们来一一作答,首先“企业和企业之间借款涉税问题处理方法(公司借款涉税问题分析及管理建议)”这个知识点讲解如下:

一、企业与非金融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分有有息贷款与无息贷款分开讨论

(一)、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有息借款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并约定了利率,但该利率比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对此应该怎么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这个公告明确三个事项:第一,明确了金融企业范围

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所以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找一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考标准,只要企业没有故意加大税前扣除,那么其“实际支付的利息”基本上都可税前扣除了。

问题来了,小贷公司算金融企业吗?值得注意的是,央行2009年12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也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属于金融企业,企业也可以参考其借款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明确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公告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本省最高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首次支付利息的后续利息支出也以此为上限。而作为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4倍,那么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上限最高也可达基准利率的4倍。不过,虽说允许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但是取得这个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的,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利率证明,不仅仅是企业文件或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

第三,明确了什么是同期同类贷款。公告明确,“同期同类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公告还要求,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企业向个人有息借款问题

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从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利息是可以息前扣除的。

划重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一定要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二、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无息借款

这个问题也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企业与非关联企业签订无息贷款。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无息贷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集团企业之间内部之间的无息借款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已经延长到2013年12月31日止。见《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财税公告》2021年第6号)。

2、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子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无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今天就“企业和企业之间借款涉税问题处理方法(公司借款涉税问题分析及管理建议)”这个内容就说到这里了,看完了有什么感想呢,是不是觉得没那么难呢,您还有其他知识想了解的,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牛账网,更多的财税知识等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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