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发票备注栏是否必须填写(建筑发票备注栏不填写所涵盖的涉税风险汇总)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37 时间:2023-09-21
现在社会大力发展开发建筑施工,相信大家很多人都会对于建筑比较熟悉,关于“建筑发票备注栏是否必须填写(建筑发票备注栏不填写所涵盖的涉税风险汇总)”的内容的处理,是需要各位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掌握的,那么对于“建筑发票备注栏是否必须填写(建筑发票备注栏不填写所涵盖的涉税风险汇总)”大家知道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下!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文件可知,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包括自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按23号公告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两项信息,一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二是项目名称,其他备注信息并不强制,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
如果纳税人收到备注栏没有注明或备注不规范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备注栏未注明或备注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备注栏未注明或备注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建议:
1、企业在平时收取增值税发票时要注意对发票的票面信息认真审核;
2、发现不规范的发票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前退回处理;
3、只要收到建筑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都要严格审核;
4、不管是单位或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开具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都要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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