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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原值还是净值(固定资产及其计税基础的相关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89 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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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原值还是净值(固定资产及其计税基础的相关规定),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对这方面有疑问,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放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吧。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4.《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描述,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从上述规定看,不管是从税法角度还是会计准则方面,认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而不是以单位价值多少判定依据的。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里所称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同时,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简而言之,除非有特殊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和会计账面价值是一致的,固定资产后续资产持有期间,已经入账的成本不能再随意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有时限要求,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这里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项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于投入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如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可以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例1:A企业自己建造的房屋2019年1月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那么,2019年企业能否先将该房屋固定资产入账,能否计提折旧?能否先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A企业可以在2020年1月内取得发票再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包括增值税额

实务中,很多企业纠结于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这个问题,要取决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进行了抵扣。如果企业购进的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则购进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价;如果购进的资产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则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含税价。

例2: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开具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03000元。那么,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解析: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肯定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因此,该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含税价103000元。

例3:C电影院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购进2台电影放映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00元,税额13000元,该企业电影放映服务申请了简易计税。那么,购进的电影放映设备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多少?

解析:因为该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服务是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即使该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也应当按照价税合计数113000元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4:D物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2019年6月,该企业购买了5台运输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000000元,税额26000元。那么,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多少?

解析:D物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应当对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价税分离,将不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5台运输车的计税基础应该是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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