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账和结账哪一个在前(年末结账和关账重点关注事项)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31 时间:2023-09-05
当今社会已然没有绝对稳定的铁饭碗,“活到老学到老”才能适应这个社会和不被这个社会淘汰。今天小编为同学们带来的是“关账和结账哪一个在前(年末结账和关账重点关注事项)”的详细内容,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吧。
一、资产盘查
1、应将截止到年度结账时点的资产进行盘点,包括固定资产盘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和现金,形成资产盘点表,包括账面数据、实际盘点数据、盘盈盘亏数据、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人员同时签字确认。
2、银行存款盘查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显示账面数据与银行对账单的数据相符。年末银行对账单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索取。现金制作现金盘点表,出纳和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3、盘盈盘亏数据应查明原因,并提交管理层审批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非正常损失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前期已抵扣的,需要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债权类科目
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一)应收账款
1、在往来对账前,应将同一对象的应收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2、应收账款对账乃是应收账款科目年末核算的必要程序。若与客户记载金额不符,须查明原因,据实调整。
3、如果当年将出具审计报告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确认,由会计师事务所寄发询证函的形式进行应收账款的对账函证。
4、一般对高于财务报表重要性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对账,财务报表重要性可以参照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3-5%确定。
5、应收账款账期超过一年以上,且未收到往来对账函、未收到询证函的应及时与业务人员确认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并及时形成书面确认的对内对外记录。
(1)客户逾期账款是否有抵押品,如保证金等。
(2)确认业务人员是否有书面的催账记录:信函通知、派人面谈、诉诸法律。
(3)是否有应收账款债权重整计划、分期偿还计划、追加抵押的记录。
6、计提坏账准备
(1)可以自行制定会计政策,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方式,一般按照应收账款的余额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可参考的计提比例:
(2)连续计提坏账准备时,下一资产负债表期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应做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反的会计分录。
(3)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信用减值损失会计科目,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当年计提的坏账准备的纳税调增处理,以后年度冲回的计提的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减处理。但部分行业(比如金融行业)允许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并税前扣除。
(4)以下情况,可以依法申报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但应留存相关证明资料以备查:
A、债务人破产、注销、吊销、死亡、失踪以及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
B、逾期三年以上。是指纳税人对债务人已停止供应货物或劳务且最后一笔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
C、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5)实际确认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专项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或留存备查。
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A、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B、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破产、注销、吊销、死亡、失踪应取得相应机构的证明材料。
C、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D、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专项报告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也可以由企业自行出具的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6)实际确认发生的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借:坏账准备 已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未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其他应收款
1、各种类型的其他应收款的年末处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的借款:《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有借款的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借款。
(2)法人借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借款的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借款。
(3)公司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借款: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A、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B、股东借款,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如果股东长期借款不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利润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借款的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借款。
(4)公司其他员工借款: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借款,如果因业务需要借款的,可在次年年初再次申请借款。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支付的员工薪酬,补缴个税的风险。
(5)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借款:应当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如果借款利率为0或低于同期贷款的利率,应将少计提的利息金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做纳税调增处理。
2、在往来对账前,应将同一对象的其他应收款账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3、其他应收款的对账和催款程序参照应收账款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4、计提坏账准备和确认实际坏账损失的会计、税务处理,参照应收账款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三)预付账款
(1)在年末关账前,应将同一对象的预付账款科目和应付账款的科目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2)预付账款应用于核算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应预先支付给供应商的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服务的款项,且暂未取得发票,如果不符合此核算范围,应当调整计入其他科目。
(3)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必须附有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协议约定的预付账款金额与账面余额相符。
(4)预付账款应定期且至少按月与业务人员确认,索要发票,并形成书面索要记录。
(5)预付账款,应定期与业务人员确认,商品和服务是否已经提供,如果已经提供,需要评估是否需要暂估商品入库和暂估外购服务费。
(6)如果经过与业务人员确认,供应商已不能履行交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义务,应考虑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2、预付账款的对账程序参照应收账款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三、存货科目
1、应当定期,至少在年末对存货资产进行盘点,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库存商品,形成盘点表。
2、存放在第三方仓库或供应商客户处的存货,应形成存货对账函或询证函。以便应对税务检查。
3、对于盘盈数据,如果属于前期财务结转成本的差额导致,应调减结转成本的金额;如果属于其他原因的形成的盘盈数据,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4、对于盘亏数据,如果属于前期财务结转成本的差额导致,应调增结转成本的金额;如果属于其他原因的形成的盘亏数据,应区分情况,可能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时考虑保险赔偿的金额。
5、对已过期、腐烂、变质、遭受损失、因技术更新已无使用价值、超过一年以上未流动、市场价值已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应按照预计可收回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6、按照上述方式计提的坏账损失,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实际销售时,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将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当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暂估入账的存货,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应将已计入当年成本的金额在当年做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再做纳税调减。
四、应收利息
1、应将金额较大的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债券、或者约定借款利息的对外借款,应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计算应收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计入应收利息科目。
五、应收股利
1、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科目应区分两种情况,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应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此报表项目,同时调减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应收款的报表金额。
七、开发支出
1、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会计科目的余额计入此报表项目。
2、研发阶段为开发阶段,且研发项目尚未结项。
3、如果研发项目已经结项,应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4、在实务中,以上条件通常通过由研发项目经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证明满足以上条件,对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通常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通过编制预计收入和利润的方式呈现。
5、开发过程中或者开发结束后,应当通过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证明所有权。
八、无形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一)会计上的摊销年限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1)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上的年限按照直线法摊销。
(2)购买或投资入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按照合同规定的授权年限摊销,没有合同规定年限的,应当有技术人员编制专项说明,从技术上和预期产生收益的角度说明无形资产的受益年限,按照此年限直线法摊销或者加速摊销。
(3)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按照合同规定的授权使用年限摊销。
(4)被授权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且支付费用的方式按照使用量或者销售量结算的,按照使用量或者销售量摊销。
(5)自行研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应按照可研报告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直线法摊销或者加速摊销。
(6)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应计入研发支出;办公类软件应计入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销售直接相关的无形资产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用于已量产产品的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3、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二)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1、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比如合同约定专利权使用年限3年,则应该按3年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未约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因会计核算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应当年度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
就是预计未来可以用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资产,反映时间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通俗的讲就是未来年度可少缴税的事项。因纳税调增的时间性差异导致。
1、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1)未弥补的亏损
(2)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合并商誉)
(3)超过扣除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8%)
(4)超过扣除限额的广告费支出((广告费支出-营业收入*15%)*25%)
(5)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预计负债
(6)股份支付(应付职工薪酬)
(7)合并报表中因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8)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应全额确认收入,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9)对于无法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但税法上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导致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10)会计上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
2、实务中,一般是在季度计提预缴所得税时按“报表中利润总额×所得税率”计提,汇算清缴时再做纳税调整;平时一般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统一针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3、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4、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都要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因为只有当未来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待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会使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才会在未来期间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才符合资产的确认原则。比如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6、在纳税调增的年份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减的年份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
就是预计未来将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债,反映时间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通俗的讲就是未来年度可能多缴税的事项。因纳税调减的时间性差异导致。
1、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
(3)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采取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4)政府补助征税的和不征税
2、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4、在纳税调减的年份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纳税调增的年份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债务类科目
(一)应付账款
1、在往来对账前,应将同一对象的应付账款科目和预付账款科目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2、应付账款的对账参照应收账款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3、长期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即营业外收入。
(2)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4)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长期未支付的款项,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在汇算清缴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放弃了该笔债权,企业通常不会确认营业外收入;如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该笔款项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应当由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6)在实务中,应保留供应商催款、对账和询证的相关证据。
(7)应付账款为税务局稽查的重点科目,特别是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应对于每笔应付账款,附上合同、协议、发票和货物入库的记录。
(二)预收账款
1、在往来对账前,应将同一对象的预收账款科目和应收账款科目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2、预收账款的对账参照应收账款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3、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收款日期,为发出货物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已收到客户账款且货物已经发出的或者服务已经提供的,会计上计入预收账款的,应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的未开票销售额中申报,以后月份实际开具发票的,在未开票销售额中填写对应的负数。
5、同时在会计上预估收入,计入应收预提款,实际开票时再冲销预估收入,冲销应收预提款。在报表上与预收账款合并抵消处理。
6、预收账款为税务局稽查的重点科目,特别是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及时申报税款,同时年末的预收账款的余额尽量变小。
(三)其他应付款
1、各种类型的其他应付款的年末处理
(1)股东借款:尽量避免向股东借款,会导致税务机关认为股东资金来源不明,被怀疑有账外资金流入股东个人账户,导致公司资金不足。
(2)公司其他员工借款: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结清借款,如果因业务需要借款的,可在次年年初再次借款。
(3)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借款:应当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
2、在往来对账前,应将同一对象的其他应收款账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3、其他应付款的对账参照应收账款的处理原则和方式。
4、其他应付为税务局稽查的重点科目,特别是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不符合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规定的应调整核算,同时年末的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尽量变小。
十一、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应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此报表项目,同时调减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报表金额。
十二、递延收益
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计入递延收益的,应选择按照全额法或者净额法确认,同时区分相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十三、实收资本
工商注册的有效股东以投资款的名义打入公司,才作为实收资本处理,否则应计入应付股东的借款。
十四、营业收入
1、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已发出货物或已提供服务,但未开票的,应暂估确认收入,已收款的,应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
2、服务提供期间跨年的,当期应确认的收入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确认,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按照业务部门确认的完工进度或者成本投入进度确认。
3、年末营业收入的年累计数应与增值税申报表的累计销售额基本相符,不宜差异过大。
十五、研发费用
1、已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的,应按照研发项目核算研发费用。
2、同时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应按照研发人员的工时投入分别计入研发项目。
3、研发项目应要求研发部门提供每个研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预算、研发人员组成,项目结项后,应提供研发项目验收报告。
4、需要研发项目备案的,应当要求研发部门在经信委和科技局备案。
5、研发费用中应避免只有人员投入费用,而无其他直接材料投入、研发折旧、研发差旅费等。
6、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
(4)非设备相关的折旧费用不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其他费用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软件企业的财务指标,根据《江苏省软件企业/产品评估规范》的文件规定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企业收入总额的55%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以上软件产品的范围,根据财税〔2012〕27号文,软件产品收入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指标解释》的规定,软件产品包括软件定制服务: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设计、代码编写及调试、执行测试和编写文档等服务。其中,供方并不拥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
(5)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应披露软件产品收入的数据,以满足上述指标的要求。
8、虽然自2015年开始,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即双软认定改为双软评估,将双软评估不作为是否满足软件企业的必要条件,但是从谨慎些角度考虑,应进行双软评估,以应对已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但是被质疑是否符合条件的风险。
9、软件企业的最新优惠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4)年终汇算清缴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优惠政策的备案。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科技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十六、应合理区分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会计核算时应分别计入,保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数据均衡显示。
十七、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充分计提成本
1、当年已经入库的存货但未取得发票的应暂估入账,如果已经领用或者发出,应当结转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
2、当年已经接受和发生的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或者未报销的,应当通过预提的方式预提成本费用。
3、当年预提的成本费用或者暂估的存货,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均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可以追溯调整扣除。
4、若销售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则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述三项为必备资料)、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税前扣除。
十八、注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
1、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期末减去期初金额应该等于本年利润表的净利润,但有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发生的除外。
2、现金流量表的货币资金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年增加额应于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相符。
3、现金流量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应与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净额相当。
4、现金流量的其他报表项目应于资产负债表对应的报表项目金额相当。
十九、年末结转的处理
1、应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后计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2、应将本年利润的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二十、小型微利企业
确认是否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相近,比如资产总额是否在5000万元以下,员工人数是否为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300万以下,如果接近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应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变通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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