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43 时间:2023-07-28
当面临“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这个问题,很多小伙伴不知道该怎么办?下面小编将相关的处理办法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助不清楚的小伙伴学习、参考。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精心整理的资料吧。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
案例:为欢度中秋佳节,牛账网将自产的100箱月饼发赠送给客户,这批月饼生产成本是18000元,市场销售额是20000元。
1、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600
贷:库存商品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2、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2600元,消耗的材料等进项税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00元;以视同销售收入20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206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按规定限额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如上,就是小编整理出关于“自产月饼送客户的财税处理”的知识点。不清楚的小伙伴是否明白了呢?如果还没有理解,欢迎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进行答疑解惑,也可以关注我们领取相关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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